第三十四条

有效

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滇池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滇池及入湖河道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