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滇池流域内的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林草、城市管理、滇池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