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滇池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滇池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