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