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涉及畜牧兽医工作的街道办事处的畜牧兽医机构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检疫、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畜牧兽医行业政策宣传和技术推广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