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动物防疫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机构,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林草、市场监管、海关、畜牧兽医等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