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