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规定的,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规定动物疫病监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