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履行规定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义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未按规定建立免疫档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未加施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未按规定建立无害化处理台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