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实行官方兽医任命制度。官方兽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报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认后任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