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七章 动物诊疗第四十九条有效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在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不得擅自治疗或者处理。动物诊疗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工作,处理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废弃物和污染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