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规定动物疫病的控制第三十三条有效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乡镇人民政府、涉及畜牧兽医工作的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公众宣传动物疫病防控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