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当封锁期结束或一个以上潜伏期结束,未再发现该动物疫病新病例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后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的,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撤销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如果疫区封锁的,应同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解除疫区封锁,由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