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由有关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机构决定,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