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