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无害化处理、运输,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运输、贮藏以及参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