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