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规定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免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规定动物疫病的免疫计划,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涉及畜牧兽医工作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