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全省规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强制免疫。未列入强制免疫计划的规定动物疫病,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害程度制定免疫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计划免疫。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强制和计划免疫效果进行监测,对免疫效果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补免或者强化免疫。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