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区域范围和界限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自然地理或人工屏障情况划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