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防疫实现无疫、监测证明无疫、监管保障无疫、应急恢复无疫”的总体要求,加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体系、动物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动物卫生监督监管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