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全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规划,具体由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