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全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规划,具体由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