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和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和动物防疫相关活动。
对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和动物防疫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动物防疫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