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和运输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环境卫生作业项目承揽单位。承揽环境卫生作业的单位不得将项目转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