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许可。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许可文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