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从事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遵守作业规范,达到环境卫生标准。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人员,应当定时清扫、全日保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