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及电梯使用标志的,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