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接到投诉举报后未及时处理的;(二)发现在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处理的;(三)发现危害电梯安全的行为未依法进行查处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