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第三十三条有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二)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三)对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四)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书面向电梯所在地的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