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资金。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