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规格、数量配置的设计审查以及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监控用房等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管理电梯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办理、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工作。
通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电梯井道通信信号覆盖的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