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确定。非公共场所且仅供单一家庭安装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