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十六条有效禁止经营下列电梯及相关产品:(一)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二)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三)无制造单位所附电梯技术资料的;(四)无许可制造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电梯及相关产品。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