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审批制度。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审批流程图,明确审批事项、时限以及申报材料清单,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联合审图、联合验收。

探索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促进项目取得用地即可开工。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