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对为国家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人才和在人才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