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才发展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才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