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人才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人才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人才发展领域的诚信建设,严格履行对各类人才依法作出的承诺或者订立的合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