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才发展条例/第六章 服务保障第五十一条有效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人才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人才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人才发展领域的诚信建设,严格履行对各类人才依法作出的承诺或者订立的合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