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高质量发展指标,加大人才发展政策支持力度。

省、市州、县(市)应当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开展人才需求预测,制定实施人才发展规划;编制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科技、教育、卫生、农业、文化等专项规划以及实施重大科研项目立项论证,应当将人才发展作为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