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充分发挥领导指导和工作统筹作用,定期研究人才发展工作,及时解决人才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人才发展工作考评制度,指导督促人才发展工作重大部署落实,组织开展人才发展工作理论研究和宣传。

县级以上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组织实施重大人才政策和人才工程,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人才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查统计,并根据评估和统计情况及时优化调整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人才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