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加强人才激励制度建设,优化人才激励机制,采取多种形式提升在专业领域作出卓越贡献的人才各方面待遇,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和以自身知识及能力入股参与分配机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对人才进行中长期激励。

支持科研人员离岗或者兼职到企业从事重大科技工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任务。

科研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以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