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健全职称制度,优化职称评审方式,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职称评审机制,突出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院、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外籍人才、港澳台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职称评审办法。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