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才发展条例/第五章 评价激励第三十八条有效人才评价应当以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为基础,注重品德评价和学术道德,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倾向。人才评价应当发挥政府、用人单位、行业协会等作用,建立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制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