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才发展条例/第四章 合作交流第三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与各级人民政府签订教育、科技和人才发展合作协议,促进人才合作交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