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才发展条例/第四章 合作交流第三十四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省外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企业等到本省依法设立教学、科研、实训机构或者项目,提升人才培养能力。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建立研发中心、开放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等,其聘用的高层次人才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按规定享受本省人才相关政策。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