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才发展条例/第四章 合作交流第三十二条有效人才合作交流应当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为依托的合作体系,创新合作机制,提升合作层次,吸引集聚各类人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