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乡村人才专项规划,实施乡村人才培育计划,健全乡村实用人才培训体系,探索建立乡村人才信息库和需求目录,培养农业生产经营、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乡村公共服务和治理等乡村本土人才。
将乡村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队伍管理,完善乡村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对从事黑土地保护、良种繁育、返乡创业带头人、养殖种植大户等乡村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
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搭建社会工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为乡村人才成长提供服务,推动人才服务乡村,促进各类人才在乡村振兴中作出贡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