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才发展条例/第二章 人才培养第二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培养知识型、应用型、创新型高技能人才,畅通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