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工程硕士、博士培养改革,依托优势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重点企业建设工程师学院、工程师培训中心,加强卓越工程师队伍建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