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才发展条例/第二章 人才培养第二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工程硕士、博士培养改革,依托优势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重点企业建设工程师学院、工程师培训中心,加强卓越工程师队伍建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