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才发展条例/第二章 人才培养第十九条有效各级国家机关应当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调动广大企业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遵循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成长规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激励等机制,完善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沟通服务机制,弘扬企业家精神,尊重企业家价值,发挥企业家作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