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才发展条例/第二章 人才培养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金融人才发展工作机制,创新金融人才培养方式,搭建金融人才培养平台,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金融人才队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